通知公告

广西女企业家商会会员缴费及会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商会会费管理,维护广大会员的利益,保证商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和社会团体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3〕318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以及《广西女商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缴标准

1.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20000元/年

2.副会长:8000元/年

3.理事、监事:2000元/年

4.会员:1000元/年

5.团体会员单位:免费

会员如因特殊情况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本会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酌情缓交、减交、免交会费。

二、会费缴纳办法

1.每年6月30日以前缴清当年会费。

2.新发展的会员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3.会费须一次性汇入本会银行账户或以支票、现金方式交予本会秘书处。通过银行转帐缴纳会费,应在转帐后通知本会秘书处及时查账。

4.本会秘书处收到会员会费后即日入账,并及时开具符合财务规定的专用票据。

三、会费使用范围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经费使用基本原则是“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商会要量入而出,确保收支平衡。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商会办公场地租用费。 

2.商会秘书处(含秘书长)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及差旅费。

3.商会日常运转费用(水电、通讯、交通、办公用具用品等)。

4.商会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及维修。

5.印制会员信息、简报等宣传费用。

6.商会与国内外商业组织、政府机构的友好往来、交流活动等业务接待及其它费用(控制在会长办公会议确定的数目和项目内)。

7.商会安排或组织的活动开支。如,教育培训、信息交流、商业交流、文化交流以及法律咨询、投资咨询、宣传推广等会员服务(若商会组织大型活动,在经费不足时,商会可视具体情况向参加活动的会员单位收取经费)。

8.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开支费用。

四、会费的管理和监督

1.本会会长负责管理财务工作,具体工作由秘书处执行;

⑴由秘书长作出年度预算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会长签字,方可列支。

⑵月开支单项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项目由本会会长审批,10000元以上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会长签字,方可列支;

⑶所有费用支出必须先由秘书长审核,再由会长审批。

⑷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方可报销。

2.本会建立专用银行账户和会费收支账目,独立核算。会费年度结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3.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别由二人担任,严禁一人兼任。

4.本会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本会秘书处每季度向会长办公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呈交财务年报表。

6.本会经费管理依据章程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五、其它收入管理办法

对于其他经费来源的,如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做到专款专用,并按会费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执行;

六、批准实施及解释权归属

本管理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会长办公会议。

七、本管理办法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工商联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及财务部门备案。